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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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依據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意旨,定明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登記程序及生效時點。
- 原住民名詞
- 復名詞
(1141017 制定)
依據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意旨,定明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登記程序及生效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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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