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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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平埔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登記其民族別;其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民族別之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平埔原住民為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再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平埔原住民族群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則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民族別登記、變更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41017 制定)
一、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平埔原住民為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再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平埔原住民族群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則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民族別登記、變更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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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