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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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政府應維護、保存及發展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制定政策及規劃區域發展時,應評估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之衝擊影響,並確保平埔原住民之權益及發展。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並考量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推動相關教育政策,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多元文化教育。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意旨,有關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之相關規定,應考量其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然語言及文化傳承屬原住民族共同核心事項,並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負有積極維護與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責,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參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之立法意旨,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基於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需求,積極推動相關教育政策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義務,爰為第三項規定。
- 原住民名詞
- 適名詞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轉型正義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一、依本判決意旨,有關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之相關規定,應考量其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然語言及文化傳承屬原住民族共同核心事項,並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負有積極維護與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責,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參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之立法意旨,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基於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需求,積極推動相關教育政策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義務,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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