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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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立法理由一、按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指明,立法者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至其保障內容及範圍,立法者自有一定之形成空間,不在本判決之審理範圍。 二、再按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理由第五十段以「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不當然等同;立法者就原住民優惠措施之設置固有裁量權,但仍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 三、承上所述,現行法令有關原住民(族)均係依照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發展現況所為之規定,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後,並不當然直接適用現行法令含有原住民(族)之相關規定,而應留待立法者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調查確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發展需求,進而維護成員個人所應保障之權益,以立法或修法之方式另予保障,爰為本條之規定。
- 原住民名詞
- 法律名詞
一、按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指明,立法者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至其保障內容及範圍,立法者自有一定之形成空間,不在本判決之審理範圍。 二、再按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理由第五十段以「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不當然等同;立法者就原住民優惠措施之設置固有裁量權,但仍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 三、承上所述,現行法令有關原住民(族)均係依照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發展現況所為之規定,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後,並不當然直接適用現行法令含有原住民(族)之相關規定,而應留待立法者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調查確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發展需求,進而維護成員個人所應保障之權益,以立法或修法之方式另予保障,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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