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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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 2.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完成民族認定(例如噶瑪蘭族),自認屬其所屬成員而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得簡化其申請要件,免釋明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及檢附有關佐證資料,依本法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本判決作成後,於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法制完成之前,已有民族型之民間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職權受理該申請案件,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認定要件進行相關調查研究,為援用已得確認某民族符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列民族認定要件之相關調查研究結果,爰為第二項規定。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原住民身分法法規
- 原住民名詞
- 適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5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6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7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8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9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0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1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2 條條文
一、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完成民族認定(例如噶瑪蘭族),自認屬其所屬成員而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得簡化其申請要件,免釋明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及檢附有關佐證資料,依本法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本判決作成後,於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法制完成之前,已有民族型之民間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職權受理該申請案件,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認定要件進行相關調查研究,為援用已得確認某民族符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列民族認定要件之相關調查研究結果,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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