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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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要件應具體明確。 二、要件應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目的。 三、要件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供任何人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前項意見,轉交申請人就參採情形提供回應或說明,併入後續審議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理由及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精神,定明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 (一)為使申請民族之成員得以清楚瞭解自身是否符合身分認定要件,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為促進文化認同,確保申請民族之成員對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傳統等具備實質歸屬感與認同,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基於憲法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保障,避免該要件對申請民族之成員造成過度限制或不合理負擔,爰為第三款規定。 二、鑒於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為個人得否取得該特定民族成員身分之判斷標準,涉及身分權利事項,爰定明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任何人均得於公告期間表達意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完成公告程序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各界意見,轉交申請人提供參採與否之理由,作為後續審議之參考,爰為第三項規定。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5 條條文
一、依本判決理由及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精神,定明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 (一)為使申請民族之成員得以清楚瞭解自身是否符合身分認定要件,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為促進文化認同,確保申請民族之成員對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傳統等具備實質歸屬感與認同,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基於憲法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保障,避免該要件對申請民族之成員造成過度限制或不合理負擔,爰為第三款規定。 二、鑒於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為個人得否取得該特定民族成員身分之判斷標準,涉及身分權利事項,爰定明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任何人均得於公告期間表達意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完成公告程序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各界意見,轉交申請人提供參採與否之理由,作為後續審議之參考,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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