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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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當事人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雙親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規定,非原住民被具一定條件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或平埔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係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該法第四條係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例外規定,所定「原住民雙親」指養父及養母均須具備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因此,養父母僅一方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尚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惟併同考量本判決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二十八段意旨,歷史上各該平埔族群中,有因通婚、混居、遷徙、從屬、國家統治等因素,致與漢族或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間產生文化交織甚至同化之情形,使各族群間之界限因而交錯、模糊或混同之事實,故所定「原住民雙親」僅一方具備平埔原住民身分即為已足,毋須比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規定,併予指明。 二、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保障本法施行前已由原住民雙親收養之未滿七歲非原住民子女之權益,免受收養者年齡及無子女之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 非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收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規定,非原住民被具一定條件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或平埔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係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該法第四條係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例外規定,所定「原住民雙親」指養父及養母均須具備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因此,養父母僅一方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尚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惟併同考量本判決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二十八段意旨,歷史上各該平埔族群中,有因通婚、混居、遷徙、從屬、國家統治等因素,致與漢族或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間產生文化交織甚至同化之情形,使各族群間之界限因而交錯、模糊或混同之事實,故所定「原住民雙親」僅一方具備平埔原住民身分即為已足,毋須比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規定,併予指明。 二、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保障本法施行前已由原住民雙親收養之未滿七歲非原住民子女之權益,免受收養者年齡及無子女之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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