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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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用、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申請登記從姓等程序。 二、身分關係涉及公益,不宜頻繁變更,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容有申請次數限制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 原住民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第一條第二項條文
- 民法 第 10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8 條條文
- 姓名條例 第 1 條條文
(114101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用、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申請登記從姓等程序。 二、身分關係涉及公益,不宜頻繁變更,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容有申請次數限制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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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