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1.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 2.審議會應出席人員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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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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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