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 1.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
- 2.審議會視個案所需,於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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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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