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15 條
醫療機構設置之細胞保存庫,除為自用或委託其為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所需外,不得受他人委託蒐集、保存、處理或提供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或為細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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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設置之細胞保存庫,除為自用或委託其為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所需外,不得受他人委託蒐集、保存、處理或提供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或為細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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