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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細胞保存庫就其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用,並收取費用者,應訂定費用、收取、退費方式,並公開揭示。
  2. 前項費用相關事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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