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設置之細胞保存庫,就其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用,應訂定商運用利益回饋機制,並落實執行。
  2. 前項所稱商業運用利益,指細胞保存庫所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經運用者使用,而產出或衍生之商業有關收益。
  3. 第一項細胞保存庫之設置者,將其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提供運用,應依運用之性質與數量,與運用者約定回饋金比例或定額,及運用者負有向細胞保存庫申報未來商業運用情形之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