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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應進行細胞保存庫之實地查
  2.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複查
  3. 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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