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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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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應進行細胞保存庫之實地查
核
。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複查
。
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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