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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7 條

  1. 1.設置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細胞保存庫許可設置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附件),及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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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設置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細胞保存庫許可設置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