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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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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細胞保存庫許可設置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附件),及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
主管機關
提出。
前項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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