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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1.細胞保存庫保存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時,應併同保存下列文件、資料: 一、提供者之同意書。 二、提供者合適性證明文件。 三、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檢驗及其他必要處理之報告。 四、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取得及保存狀態之說明或紀錄。
  2. 2.前項各款所列之文件、資料保存於細胞保存庫時,應自取得或製作之日起至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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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細胞保存庫保存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時,應併同保存下列文件、資料: 一、提供者之同意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