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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67

  1. 1.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2. 2.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技術人力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3. 3.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技術人力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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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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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列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