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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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以達制裁違法外送平臺業者之效,並使社會大眾獲得處罰資訊之權利。
- 業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1150106 制定)
明定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以達制裁違法外送平臺業者之效,並使社會大眾獲得處罰資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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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