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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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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送平臺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4.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 5.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6. 6.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立法沿革 1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存等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三)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報酬給付、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及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決定、第十條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第六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1150106 制定)

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存等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三)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報酬給付、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及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決定、第十條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第六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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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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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