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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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 2.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 3.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包含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各項教育訓練;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已從事外送工作之外送員,亦應要求其每年接受第一項所定各項目之教育訓練。 二、另為確保訓練內容符合法令要求,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課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1150106 制定)
一、為提升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包含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各項教育訓練;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已從事外送工作之外送員,亦應要求其每年接受第一項所定各項目之教育訓練。 二、另為確保訓練內容符合法令要求,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課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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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