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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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理由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1150106 制定)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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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