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 2.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1150106 制定)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