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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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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2. 2.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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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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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