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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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投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 業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給付遲延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1150106 制定)
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投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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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