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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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期間持續營業,可能使外送員面臨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爰明定當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同步停止該區域之營業,並應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確保外送員安全。 二、另基於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係長時間行駛於道路,受天候狀況影響工作安全之程度較高,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但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之區域,仍宜衡酌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風險,特別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區域之其他鄰近區域,應評估承接訂單是否會途經停止上班區域之風險,以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
- 業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一、有鑑於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期間持續營業,可能使外送員面臨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爰明定當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同步停止該區域之營業,並應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確保外送員安全。 二、另基於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係長時間行駛於道路,受天候狀況影響工作安全之程度較高,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但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之區域,仍宜衡酌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風險,特別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區域之其他鄰近區域,應評估承接訂單是否會途經停止上班區域之風險,以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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