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 業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1150106 制定)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