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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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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2. 2.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3.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4. 4.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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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8 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