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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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或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爰於第一項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復為彌補外送員因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所受損失,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又如係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九條申訴制度之適用範圍。
- 業名詞
- 之虞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或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爰於第一項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復為彌補外送員因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所受損失,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又如係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九條申訴制度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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