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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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 2.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 3.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 4.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 5.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
立法理由一、外送員為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過程中,可能因報酬、停權及契約終止等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或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發生外送服務爭議,若無有效之申訴管道,易造成外送員權益受損,爰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二、第二項明定前開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確保外送員知悉申訴程序與方式,以利其得針對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決定等事項提出申訴。 三、此外,考量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甚鉅,特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公平、公正及客觀審查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案件,確保外送員能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且小組成員不得低於三人,並應由外送員相關工會代表及具備一定資格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除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亦有助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之透明度與公信力。另因外送平臺業者為爭議當事人之一,當可列席說明,以利小組成員釐清判斷。 五、為保障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權利,爰於第五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此對其為不利決定。 六、另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 業名詞
- 申訴名詞
- 報酬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復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係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7 條條文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一、外送員為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過程中,可能因報酬、停權及契約終止等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或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發生外送服務爭議,若無有效之申訴管道,易造成外送員權益受損,爰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二、第二項明定前開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確保外送員知悉申訴程序與方式,以利其得針對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決定等事項提出申訴。 三、此外,考量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甚鉅,特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公平、公正及客觀審查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案件,確保外送員能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且小組成員不得低於三人,並應由外送員相關工會代表及具備一定資格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除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亦有助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之透明度與公信力。另因外送平臺業者為爭議當事人之一,當可列席說明,以利小組成員釐清判斷。 五、為保障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權利,爰於第五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此對其為不利決定。 六、另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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