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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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立法理由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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