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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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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2. 2.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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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