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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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理由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尊重外送員自由接單之權利,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1150106 制定)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尊重外送員自由接單之權利,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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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