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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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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2. 2.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3. 3.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4. 4.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5. 5.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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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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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