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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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核定名詞
(1150106 制定)
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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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