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應具有七年以上之醫師經驗,且現為本法之指定專科醫師。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病權代表參審員,應具有從事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促進事務之相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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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應具有七年以上之醫師經驗,且現為本法之指定專科醫師。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病權代表參審員,應具有從事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促進事務之相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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