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申請人或操作人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發生碰撞事故。 三、損壞商港設施或遙控無人機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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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或操作人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發生碰撞事故。 三、損壞商港設施或遙控無人機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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