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商港區域特定範圍,係指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區域。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不得有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致行為能力受損傷之情形。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 四、從事笫三條第二項經許可之飛航活動,應依許可內容執行。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對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保持警覺,並確保察覺及避讓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船艦或障礙物,及防止與其接近或碰撞。
申請人或操作人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發生碰撞事故。 三、損壞商港設施或遙控無人機失蹤。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