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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有競速行為。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應遠離建築物、船舶、石化儲槽、電力設施及其他可能阻擋視線之物體三十公尺以上。
  2. 災害防救、偵查、矯正務執行所必要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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