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商港區域特定範圍,係指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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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商港法 第 3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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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