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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活動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及操作限制。 二、有影響港區現場作業或危害港區安全之虞。
- 2.飛航活動期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會同港區相關單位或承租業者進行查核,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者,得廢止其活動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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