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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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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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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