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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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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