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2.12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 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開啟分頁 ›
-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2.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