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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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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