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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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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