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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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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