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實驗動物之來源不得為野外捕捉。但經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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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實驗動物之來源不得為野外捕捉。但經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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