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 10 條
參審員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院長或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參審員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參審員職務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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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審員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院長或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參審員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參審員職務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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