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 12 條
參審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未依前條規定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宣誓或補行宣誓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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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審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未依前條規定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宣誓或補行宣誓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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