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宿舍分配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秘書處得視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借用及空戶狀況,簽報首長核准後,調整其類別相互流用。 本要點之宿舍類別,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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