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宿舍分配要點
一、為期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經管之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得以公平、公正及有效之分配與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秘書處得視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借用及空戶狀況,簽報首長核准後,調整其類別相互流用。 本要點之宿舍類別,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認定之。
三、本院甲種職務宿舍或甲種單身宿舍不足以配住符合資格人員時,得簽報首長核准,將乙種職務宿舍或乙種單身宿舍優先提供優遇大法官、廳處長、主任參事及法官借用。
四、申請借用宿舍者,其本人、配偶或與其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未婚直系血親,於臺北市及新北市持有自有住宅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但申請人得提出實際通勤時間、交通方式或其他足資證明其通勤負擔顯著之具體事證,經本院專案審認並簽報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持有自有住宅,指所有權全部或與他人共有登記在名下,且前項任一人個別持有之住宅主建物面積,或依其應有部分換算之主建物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共有同一住宅者,其應有部分換算後之主建物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申請日之戶籍資料及不動產登記資料為準,並得由申請人切結符合規定。 本院秘書處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依職權查證之。經查申請時不符資格者,撤銷其借用資格;借用期間取得第一項所定地區自有住宅而不符資格者,廢止其借用資格。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取得第一項所定地區自有住宅者,應自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院。未依規定通知者,廢止其借用資格。 借用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騰空遷出。
五、本院聘用人員(不含約聘、約僱人員)得申請借用宿舍,並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之員工借用宿舍積點表(一般行政人員、職工適用)計點,其官等比照薦任,職務比照非主管辦理。
六、員工借用宿舍積點表各計點項目之採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居住狀況:申請人勾選賃屋居住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金支付之文件(如匯款資料、租金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等)影本;未檢附者,不予計點。 (二)年資:所稱司法機關,指本院及本院所屬各機關。服役或其他機關服務年資,應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並經本院人事處審核後採計。 (三)眷口:申請借用單身宿舍者,不適用眷口計點。
七、申請人經核准借用宿舍者,本院秘書處依其填具之申請宿舍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序位辦理配住。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宿舍借用契約完成公證之日起,按月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提前入住者,自實際交付宿舍之日起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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