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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宿舍分配要點 第 7 條

七、申請人經准借用宿舍者,本院秘書處依其填具之申請宿舍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序位辦理配住。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宿舍借用契約完成公證之日起,月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提前入住者,自實際交付宿舍之日起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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