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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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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