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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查,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三人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2.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3.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4.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為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關
  5. 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其他情形足以認定審查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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